来源:金沙集团1862cc成色社会科学处 发布时间:2012-04-28
(2011年1月重新修订)
为进一步提高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成果质量和鉴定工作效率,使成果鉴定评价更加客观、公正、科学,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1条 课题组要严格按照课题研究计划,按所申报课题的成果形式(系列化论文、研究报告、著作等),如期保质完成研究任务。
第2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执笔、审读、修改和最后确认成果定稿,并对成果质量负有学术追究责任。
第3条 申请鉴定的最终成果必须达到逻辑严谨、体例清晰、层次分明、语句通畅、语法规范。成果全文错别字必须控制在万分之一以内。
第4条 经审查,对达不到上述第3条要求的成果,将退回修改。对二次修改仍不合格者,撤销项目,收缴已拨项目经费,通报项目负责人近3年内不得申报省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第5条 凡确因课题研究需要变动课题组成员的,必须在课题研究进程中即时填写《事项变更审批表》(样本在“吉林社科规划”网站上下载)报批,经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签章,并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批后,方可生效。其它情况下变动课题组成员一律无效。经审批变动的,在结项材料中必须附有批文,否则不予结项。
确因特殊情况申请延期完成的,批准课题延期完成时限一般为半年或1年。
第6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社科规划办撤销该项目,收缴已拨项目经费,通报项目负责人近3年内不得申报省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2、抄袭、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的;3、申请鉴定的成果与批准的课题研究设计明显不符的;4、申请鉴定的成果学术质量十分低劣的;5、课题经费使用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
第7条 项目成果发表、出版时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最终成果形式为系列化论文的(包括中间成果),公开发表时必须在该文下注“本文系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编号:XXXXXX”字样。
2、最终成果形式为著作类的,出版排版时必须在书稿目录前另加单独一页纸,用显著字体字号书写“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字样,并在后记中详细写明“本书为作者XXXX年承担的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编号:XXXXXX”等相关内容,两者缺一不可。
3、凡不按照或不符合上述本条款规定,发表、出版的所有项目成果都不能作为该项目成果进行结项,一切后果由项目负责人自负。特殊情况除外。
第8条 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为著作类的,项目完成后必须先提交书稿鉴定,待鉴定通过后方可出版。否则,视为结项无效成果。
第9条 最终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全文一般要求3万字以上,内容提要3000字左右;为系列化论文的,一般要求课题组成员在公开刊物上发表与课题内容相匹配的系列化论文合计5篇以上(含5篇),其中至少有2篇为核心期刊;为著作类的,一般要求15万字以上。
第10条 上报鉴定的最终成果文本内容编排装订顺序为:封面、课题组名单、成果提要、目录、正文。
第11条 最终成果文本的封面内容要严格按照“封面设计格式”(附1、2)的要求进行编排。最终成果为研究报告的将成果打印装订一式三份,并报送电子版(word文件)。为系列化论文的需复印所发表刊物上的成果一式三份(含该刊物封面及论文目录),并按上述编排要求进行装订,并报送电子版(word文件)。为著作类的,只需打印定稿一份上报申请鉴定。
第12条 填写《结项审批表》。请到“吉林社科规划”网站主页上点击“结项申请”栏目,稍后将自动打开一份《结项审批表》,并按其中的“填表说明”完整填好后,打印一式三份,左侧装订。
第13条 完整的申请鉴定报送材料如下:1、《结项审批表》一式三份;2、电子版成果1份(word文件);3、最终成果纸质文本为研究报告的,一般项目报送一式三份、重点招标项目报一式五份,为系列化论文的,报发表的论文复印件合订本一式三份,著作类报书稿一份;4、有事项变更的,报经审批变动的《事项变更审批表》批文。缺项者不能申请鉴定。
第14条 课题组将完整无缺的申请鉴定材料,如数报送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无此部门者直接报省社科规划办)申请鉴定结项。
第15条 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经严格审查结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所填项目参加人员是否与立项时的《申报书》一致,并确认无误后签署单位结项意见,记录留存该结项材料的简要信息后,将全部结项材料如数报送省社科规划办申请鉴定结项。
第16条 省社科规划办接到申请结项材料并验收合格后,将在1-2周内组织同行评议专家进行鉴定。
第17条 成果鉴定一般采取网上鉴定、通讯鉴定和召开鉴定会三种方式进行。一般项目成果鉴定通常采取网上鉴定或通讯鉴定方式进行。
第18条 重点招标项目研究成果一般采取召开鉴定会方式进行鉴定。由5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其中一名为组长。会议鉴定工作具体程序由省社科规划办制定,并在鉴定会召开前通知课题组。课题组全体成员出席成果鉴定会。
第19条 成果鉴定一般包括对成果的评价和对课题组的意见建议两部分。每位鉴定专家参照鉴定标准对项目研究成果作出量化评价,由总得分值决定是否通过鉴定,并对成果分出A、B、C、D四个等级。总体评价结论:A级为优秀;B级为良好;C级为一般;D级为限期修改,期限一般为3个月以内。
对聘请的学科鉴定专家,根据鉴定工作成本,适量给予劳动报酬。
第20条 鉴定结论为限期修改的,经课题组修改,二次鉴定仍未通过的,撤销项目,收缴已拨项目经费,通报项目负责人近3年内不得申报省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第21条 项目最终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获得省和国家社科评奖二等奖以上奖励;
2、提出的对策、建议、构想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采纳或充分肯定;
3、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且质量已经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4、在公开刊物发表5篇以上(含5篇,其中至少有2篇为中文核心期刊)相关系列化论文的项目成果;
5、经同行专家组评审同意、出版社批准出版、省社科规划办选定资助出版的著作。
符合上述条件者,仍须填写《结项审批表》,履行正常的申请结项程序。
第22条 鉴定通过的,省社科规划办按照统一标准印刷成果,办理结项手续,发放《结项证书》。
第23条 结项手续办理完毕后,相关材料应如数存档。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存档的材料:经统一编印的文本成果5册,《结项审批表》一份,《结项证书》复印件1份。项目负责人应留存的材料:经统一编印的成果10册,《结项审批表》一份,《结项证书》原件1份。
鉴定通过并自行出版的著作类项目成果至少须报送省社科规划办30册,用于存档和宣传推广。
第24条 聘请专家鉴定工作、成果宣传推广等事项由省社科规划办按有关规定进行办理。成果鉴定、成果印刷、成果宣传推广等所用经费从项目资助经费中预留。
第25条 为提高在研项目完成率和结项成果质量,将严格控制结项成果鉴定结项率。对结项成果首次鉴定未能通过的,按照鉴定限期修改程序处理。(详见第20条款)
第26条 课题研究成果通过鉴定后,课题组成员应积极参与本成果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我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的应有作用。
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工作都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操作,之前的成果鉴定《办法》同时废止。
2013年5月23日